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的公告、現批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14-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原《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2000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前 言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00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通知”(建標函920043 67號)的要求,《智能建筑設計標準》編制組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2000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在內容上進行了技術提升和補充完善,并按照各類建筑物的功能予以分類,以達到全面、科學、合理,使之更有效地滿足各類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要求。
本標準共分為13章,主要內容是:總則、術語、設計要素(智能化集成系統、信息設施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機房工程、建筑環境)、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文化建筑、媒體建筑、體育建筑、醫院建筑、學校建筑、交通建筑、住宅建筑、通用工業建筑。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上海現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在執行本標準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并將意見和建議寄送上海現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石門二路258號,郵政編碼200041,電話021-52524567;傳真021—62464000)。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上海現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現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技術中心
現代設計集團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現代設計集團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主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
新疆建筑設計研究院
京移通信設計院有限公司
江蘇省土木建筑學會
公安部科技局
廣州復旦奧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華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霍尼韋爾自動化控制系統集團
上海國際商業機器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上海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西門子樓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美國康普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溫伯銀 趙濟安 邵民杰 吳文芳 瞿二瀾王小安 林海雄 成紅文 陳眾勵錢克文 徐鐘芳 戴建國 李軍 章文英 洪元頤 謝衛 張文才 李雪佩 孫蘭 劉希清 郭曉巖 張宜 陸偉良 朱甫泉
目 錄
1.1.1為了規范智能建筑工程設計,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設計質量,制定本標準。
1.1.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辦公、商業、文化、媒體、體育、醫院、學校、交通和住宅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業建筑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
1.1.3智能建筑工程設計,應貫徹國家關于節能、環保等方針政策,應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實用可靠。
1.1.4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系統設計,應以增強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建筑物的應用價值為目標,以建筑物的功類別、管理需求及建設投資為依據,具有可擴性、開放性和靈活性。
1.1.5智能建筑工程設計,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1.1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為平臺,兼備信息設施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等,集結構、系統、務、管理及其優化組合為一體,向人們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節能、環保、健康的建筑環境。
2.1.2智能化集成系統(IIS)intelligented integration system
將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統,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實現集成,以形成具有信息匯集、資源共享及優化管理等綜功能的系統。
2.1.3信息設施系統(ITSI)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 infrastructure
為確保建筑物與外部信息通信網的互聯及信息暢通,對語音、數據、圖像和多媒體等各類信息予以接收、交換、輸、存儲、檢索和顯示等進行綜合處理的多種類信息設備系統加以組合,提供實現建筑物業務及管理等應用功能信息通信基礎設施。
2.1.4信息化應用系統(ITAs)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system
以建筑物信息設施系統和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等為基礎,為滿足建筑物各類業務和管理功能的多種類信息設備與應軟件而組合的系統。
2.1.5建筑設備管理系統(BMS)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對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和公共安全系統等實施綜合管理的系統。
2.1.6公共安全系統(PSS)public security system
為維護公共安全,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以應對危害社會安全的各類突發事件而構建的技術防范系統或保障體系。
2.1.7機房工程(EEEP)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為提供智能化系統的設備和裝置等安裝條件,以確保各系統安全、穩定和可靠地運行與維護的建筑環境而實施的合工程。
3.1.1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統、信息設施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機房工程和建筑環境等設計要素構成。
3.1.2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應根據建筑物的規模和功能需求等實際情況,選擇配置相關的系統。
3.2.1智能化集成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以滿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為目標,確保對各類系統監信息資源的共享和優化管理。
2)應以建筑物的建設規模、業務性質和物業管理模式等為依據,建立實用、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化應用系統,以實綜合管理功能。
3.2.2智能化集成系統構成宜包括智能化系統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和信息化應用功能實施。
3.2.3智能化集成系統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對各智能化系統進行數據通信、信息采集和綜合處理的能力。
2)集成的通信協議和接口應符合相關的技術標準。
3)應實現對各智能化系統進行綜合管理。
4)應支撐工作業務系統及物業管理系統。
5)應具有可靠性、容錯性、易維護性和可擴展性。
3.3.1信息設施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為建筑物的使用者及管理者創造良好的信息應用環境。
2)應根據需要對建筑物內外的各類信息,予以接收、交換、傳輸、存儲、檢索和顯示等綜合處理,并提供符合信化應用功能所需的各種類信息設備系統組合的設施條件。
3.3.2信息設施系統宜包括通信接入系統、電話交換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綜合布線系統、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時鐘系統和其他相的信息通信系統。
3.3.3通信接入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用戶信息通信業務的需求,將建筑物外部的公用通信網或專用通信網的接入系統引入建筑物內。
2)公用通信網的有線、無線接入系統應支持建筑物內用戶所需的各類信息通信業務。
3.3.4電話交換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本地電信業務經營者所提供的虛擬交換方式、配置遠端模塊或設置獨立的綜合業務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系統等方式,提供筑物內電話等通信使用。
2)綜合業務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系統設備的出入中繼線數量,應根據實際話務量等因素確定,并預留裕量。
3)建筑物內所需的電話端口應按實際需求配置,并預留裕量。
4)建筑物公共部位宜配置公用的直線電話、內線電話和無障礙專用的公用直線電話和內線電話。
3.3.5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以滿足各類網絡業務信息傳輸與交換的高速、穩定、實用和安全為規劃與設計的原則。
2)宜采用以太網等交換技術和相應的網絡結構方式,按業務需求規劃二層或三層的網絡結構。
3)系統桌面用戶接入宜根據需要選擇配置10/100/1000Mbit/s信息端口。
4)建筑物內流動人員較多的公共區域或布線配置信息點不方便的大空間等區域,宜根據需要配置無線局域網絡系統。
5)應根據網絡運行的業務信息流量、服務質量要求和網絡結構等配置網絡的交換設備。
6)應根據工作業務的需求配置服務器和信息端口。
7)應根據系統的通信接入方式和網絡子網劃分等配置路由器。
8)應配置相應的信息安全保障設備。
9)應配置相應的網絡管理系統。
3.3.6綜合布線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成為建筑物信息通信網絡的基礎傳輸通道,能支持語音、數據、圖像和多媒體等各種業務信息的傳輸。
2)應根據建筑物的業務性質、使用功能、環境安全條件和其他使用的需求,進行合理的系統布局和管線設計。
3)應根據纜線敷設方式和其所傳輸信息符合相關涉密信息保密管理規定的要求,選擇相應類型的纜線。
4)應根據纜線敷設方式和其所傳輸信息滿足對防火的要求,選擇相應防護方式的纜線。
5)應具有靈活性、可擴展性、實用性和可管理性。
6)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 503 11的有關規定。
3.3.7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克服建筑物的屏蔽效應阻礙與外界通信。
2)應確保建筑的各種類移動通信用戶對移動通信使用需求,為適應未來移動通信的綜合性發展預留擴展空間。
3)對室內需屏蔽移動通信信號的局部區域,宜配置室內屏蔽系統。
4)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國家環境電磁衛生標準》GB 9175等有關的規定。
3.3.8衛星通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各類建筑的使用業務對語音、數據、圖像和多媒體等信息通信的需求。
2)應在建筑物相關對應的部位,配置或預留衛星通信系統天線、室外單元設備安裝的空間和天線基座基礎、室外線引入的管道及通信機房的位置等。
3.3.9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向用戶提供多種電視節目源。
2)應采用電纜電視傳輸和分配的方式,對需提供上網和點播功能的有線電視系統宜采用雙向傳輸系統。傳輸系統規劃應符合當地有線電視網絡的要求。
3)根據建筑物的功能需要,應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管理規定,配置衛星廣播電視接收和傳輸系統。
4)應根據各類建筑內部的功能需要配置電視終端。
5)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200有關的規定。
3.3.10廣播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使用的需要宜分為公共廣播、背景音樂和應急廣播等。
2)應配置多音源播放設備,以根據需要對不同分區播放不同音源信號。
3)宜根據需要配置傳聲器和呼叫站,具有分區呼叫控制功能。
4)系統播放設備宜具有連續、循環播放和預置定時播放的功能。
5)當對系統有精確的時間控制要求時,應配置標準時間系統,必要時可配置衛星全球標準時間信號系統。
6)宜根據需要配置各類鐘聲信號。
7)應急廣播系統的揚聲器宜采用與公共廣播系統的揚聲器兼用的方式。應急廣播系統應優先于公共廣播系統。
8)應合理選擇最大聲壓級、傳輸頻率性、傳聲增益、聲場不均勻度、噪聲級和混響時問等聲學指標,以符合使用要求。
3.3.11會議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對會議場所進行分類,宜按大會議(報告)廳、多功能大會議室和小會議室等配置會議系統設備。
2)應根據需求及有關標準,配置組合相應的會議系統功能,系統宜包括與多種通信協議相適應的視頻會議電視系統會議設備總控系統;會議發言、表決系統;多語種的會議同聲傳譯系統;會議擴聲系統;會議簽到系統、會議照控制系統和多媒體信息顯示系統等。
3)對于會議室數量較多的會議中心,宜配置會議設備集中管理系統,通過內部局域網集中監控各會議室的設備使和運行狀況。
3.3.12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能向建筑物內的公眾或來訪 者提供告知、信息發布和演示以及查詢等功能。
2)系統宜由信息采集、信息編輯、信息播控、信息顯示和信息導覽系統組成,宜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系統配置及組合。
3)信息顯示屏應根據所需提供觀看的范圍、距離及具體安裝的空間位置及方式等條件合理選用顯示屏的類型及尺寸各類顯示屏應具有多種輸入接口方式。
4)宜設專用的服務器和控制器,宜配置信號采集和制作設備及選用相關的軟件,能支持多通道顯示、多畫面顯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所有格式的圖像、視頻、文件顯示及支持同時控制多臺顯示屏顯示相同或不同的內容。
5)系統的信號傳輸宜納入建筑物內的信息網絡系統并配置專用的網絡適配器或專用局域網或無線局域網的傳輸系統。
6)系統播放內容應順暢清晰,不應出現畫面中斷或跳播現象,顯示屏的視角、高度、分辨率、刷新率、響應時間畫面切換顯示間隔等應滿足播放質量的要求。
7)信息導覽系統宜用觸摸屏查詢、視頻點播和手持多媒體導覽器的方式瀏覽信息。
3.3.13時鐘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校時功能。
2)宜采用母鐘、子鐘組網方式。
3)母鐘應向其他有時基要求的系統提供同步校時信號。
3.4.1信息化應用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提供快捷、有效的業務信息運行的功能。
2)應具有完善的業務支持輔助的功能。
3.4.2信息化應用系統宜包括工作業務應用系統、物業運營管理系統、公共服務管理系統、公眾信息服務系統、能卡應用系統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系統等其他業務功能所需要的應用系統。
3.4.3工作業務應用系統應滿足該建筑物所承擔的具體工作職能及工作性質的基本功能。
3.4.4物業運營管理系統應對建筑物內各類設施的資料、數據、運行和維護進行管理。
3.4.5公共服務管理系統應具有進行各類公共服務的計費管理、電子賬務和人員管理等功能。
3.4.6公眾信息服務系統應具有集合各類共用及業務信息的接入、采集、分類和匯總的功能,并建立數據資源庫向建筑物內公眾提供信息檢索、查詢、發布和導引等功能。
3.4.7智能卡應用系統宜具有作為識別身份、門鑰、重要信息系統密鑰,并具有各類其他服務、消費等計費和票管理、資料借閱、物品寄存、會議簽到和訪客管理等管理功能。
3.4.8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系統應確保信息網絡的運行保障和信息安全。
3.5.1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對建筑機電設備測量、監視和控制功能,確保各類設備系統運行穩定、安全和可靠并達到節能和環保的要求。
2)官采用集散式控制系統.
3)應具有對建筑物環境參數的監測功能。
4)應滿足對建筑物的物業管理需要,實現數據共享,以生成節能及優化管理所需的各種相關信息分析和統計報表。
5)應具有良好的人機交互界面及采用中文界面。
6)應共享所需的公共安全等相關系統的數據信息等資源。
3.5.2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宜根據建筑設備的情況選擇配置下列相關的各項管理功能:
1)壓縮式制冷機系統和吸收式制冷系統的運行狀態監測、監視、故障報警、啟停程序配置、機組臺數或群控控制機組運行均衡控制及能耗累計。
2)蓄冰制冷系統的啟停控制、運行狀態顯示、故障報警、制冰與溶冰控制、冰庫蓄冰量監測及能耗累計。
3)熱力系統的運行狀態監視、臺數控制、燃氣鍋爐房可燃氣體濃度監測與報警、熱交換器溫度控制、熱交換器與循環泵連鎖控制及能耗累計。
4)冷凍水供、回水溫度、壓力與回水流量、壓力監測、冷凍泵啟停控制(由制冷機組自備控制器控制時除外)和狀顯示、冷凍泵過載報警、冷凍水進出口溫度、壓力監測、冷卻水進出口溫度監測、冷卻水最低回水溫度控制、冷水泵啟停控制(由制冷機組白帶控制器時除外)和狀態顯示、冷卻水泵故障報警、冷卻塔風機啟停控制(由制冷機組帶控制器時除外)和狀態顯示、冷卻塔風機故障報警。
5)空調機組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過載報警監測;送、回風溫度監測;室內外溫、濕度監測;過濾器狀態顯及報警;風機故障報警;冷(熱)水流量調節;加濕器控制;風門調節;風機、風閥、調節閥連鎖控制;室內CO:度或空氣品質監測;(寒冷地區)防凍控制;送回風機組與消防系統聯動控制。
6)變風量(VAV)系統的總風量調節;送風壓力監測;風機變頻控制;最小風量控制;最小新風量控制;加熱控制;變風量末端(VAVBOX)自帶控制器時應與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網,以確保控制效果。
7)送排風系統的風機啟停控制和運行狀態顯示;風機故障報警;風機與消防系統聯動控制。
8)風機盤管機組的室內溫度測量與控制;冷(熱)水閥開關控制;風機啟停及調速控制。能耗分段累計。
9)給水系統的水泵自動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水泵故障報警;水箱液位監測、超高與超低水位報警。污水處理系統的水泵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水泵故障報警;污水集水井、中水處理池監視、超高與超低液位報警;漏水報警監視。
10)供配電系統的中壓開關與主要低壓開關的狀態監視及故障報警;中壓與低壓主母排的電壓、電流及功率因數測量;電能計量;變壓器溫度監測及超溫報警;備用及應急電源的手動/自動狀態、電壓、電流及頻率監測;主回路及重要回路的諧波監測與記錄。
11)大空間、門廳、樓梯間及走道等公共場所的照明按時間程序控制(值班照明除外);航空障礙燈、庭院照明、道路照明按時問程序或按亮度控制和故障報警;泛光照明的場景、亮度按時間程序控制和故障報警;廣場及停車場照明按時間程序控制。
12)電梯及自動扶梯的運行狀態顯示及故障報警。
13)熱電聯供系統的監視包括初級能源的監測;發電系統的運行狀態監測;蒸汽發生系統的運行狀態監視能耗累計。
14)當熱力系統、制冷系統、空調系統、給排水系統、電力系統、照明控制系統和電梯管理系統等采用分別自成體系的專業監控系統時,應通過通信接口納入建筑設備管理系統。
3.5.3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相關管理需求,對相關的公共安全系統進行監視及聯動控制。
3.6.1公共安全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應對火災、非法侵入、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和公共衛生事故等危害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的各種突發事件,建立起應急及長效的技術防范保障體系。
2)應以人為本、平戰結合、應急聯動和安全可靠。
3.6.2公共安全系統宜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和應急聯動系統等。
3.6.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內的主要場所宜選擇智能型火災探測器;在單一型火災探測器不能有效探測火災的場所,可采用復合型火災探測器;在一些特殊部位及高大空間場所宜選用具有預警功能的線型光纖感溫探測器或空氣采樣煙霧探測器等。
2)對于重要的建筑物,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機宜設有熱備份,當系統的主用主機出現故障時,備份主機能及時投入運行,以提高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
3)應配置帶有漢化操作的界面,操作軟件的配置應簡單易操作。
4)應預留與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的數據通信接口,接口界面的各項技術指標均應符合相關要求。
5)宜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實現互聯,可實現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作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效的輔助手段。
6)消防監控中心機房宜單獨設置,當與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等合用控制室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7.3條的規定。
7)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等的有關規定。
3.6.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以建筑物被防護對象的防護等級、建設投資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為依據,綜合運用安全防范技術、電子信息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等,構成先進、可靠、經濟、適用和配套的安全技術防范體系。
2)系統宜包括安全防范綜合管理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管理系統、訪客對講系統、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及各類建筑物業務功能所需的其他相關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3)系統應以結構化、模塊化和集成化的方式實現組合。
4)應采用先進、成熟的技術和可靠、適用的設備,應適應技術發展的需要。
5)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等有關的規定。
3.6.5應急聯動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建筑物或其群體,應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為基礎,構建應急聯動系統。
1)應急聯動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對火災、非法入侵等事件進行準確探測和本地實時報警。
(2)采取多種通信手段,對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實現本地報警和異地報警。
(3)指揮調度。
(4)緊急疏散與逃生導引。
(5)事故現場緊急處置。
2)應急聯動系統宜具有下列功能:
(1)接受上級的各類指令信息。
(2)采集事故現場信息。
(3)收集各子系統上傳的各類信息,接收上級指令和應急系統指令下達至各相關子系統。
(4)多媒體信息的大屏幕顯示。
(5)建立各類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
3)應急聯動系統應配置下列系統:
(1)有線/無線通信、指揮、調度系統。
(2)多路報警系統(110、119、122、120、水、電等城市基礎設施搶險部門)。
(3)消防一建筑設備聯動系統。
(4)消防一安防聯動系統。
(5)應急廣播一信息發布一疏散導引聯動系統。
4)應急聯動系統宜配置下列系統:
(1)大屏幕顯示系統。
(2)基于地理信息系統的分析決策支持系統。
(3)視頻會議系統。
(4)信息發布系統。
5)應急聯動系統宜配置總控室、決策會議室、操作室、維護室和設備間等工作用房。
6)應急聯動系統建設應納入地區應急聯動體系并符合相關的管理規定。
3.7.1機房工程范圍宜包括信息中心設備機房、數字程控交換機系統設備機房、通信系統總配線設備機房、消防監控中心機房、安防監控中心機房、智能化系統設備總控室、通信接入系統設備機房、有線電視前端設備機房、弱電間(電信間)和應急指揮中心機房及其他智能化系統的設備機房。
3.7.2機房工程內容宜包括機房配電及照明系統、機房空調、機房電源、防靜電地板、防雷接地系統、機房環境監控系統和機房氣體滅火系統等。
3.7.3機房工程建筑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接入交接設備機房應設在建筑物內底層或在地下一層(當建筑物有地下多層時)。
2)公共安全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廣播系統可集中配置在智能化系統設備總控室內,各系統設備應占有獨立的工作區,且相互間不會產生干擾。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機及與消防聯動控制系統設備均應設在其中相對獨立的空間內。
3)通信系統總配線設備機房宜設于建筑(單體或群體建筑)的中心位置,并應與信息中心設備機房及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設備機房規劃時綜合考慮。弱電間(電信間)應獨立設置,并在符合布線傳輸距離要求情況下,宜設置于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樓層弱電間(電信間)上下位置宜垂直對齊。
4)對電磁騷擾敏感的信息中心設備機房、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設備機房、通信系統總配線設備機房和智能化系統設備總控室等重要機房不應與變配電室及電梯機房貼鄰布置。
5)各設備機房不應設在水泵房、廁所和浴室等潮濕場所的正下方或貼鄰布置。當受土建條件限制無法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有效措施。
6)重要設備機房不宜貼鄰建筑物外墻(消防控制室除外)。
7)與智能化系統無關的管線不得從機房穿越。
8)機房面積應根據各系統設備機柜(機架)的數量及布局要求確定,并宜預留發展空間。
9)機房宜采用防靜電架空地板,架空地板的內凈高度及承重能力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和所安裝設備的荷載要求。
3.7.4機房工程電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按機房設備用電負荷的要求配電,并應留有裕量。
2)電源質量應符合有關規范或所配置設備的技術要求。
3)電源輸入端應設電涌保護裝置。
4)機房內設備應設不問斷或應急電源裝置。
3.7.5機房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燈具宜采用無眩光熒光燈具或節能燈具,應由應急電源供電。
2)機房照明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有關的規定。
3.7.6機房設備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時,其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Q。
2)當采用獨立接地極時,其電阻值應符合有關規范或所配置設備的要求。
3)接地引下線應采用截面25ram2或以上的銅導體。
4)應設局部等電位聯結。
5)不間斷或應急電源系統輸出端的中性線(N極),應采用重復接地。
3.7.7機房的背景電磁場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 9175有關的規定。
3.7.8機房應設專用空調系統,機房的環境溫、濕度應符合所配置設備規定的使用環境條件及相應的技術標準。
3.7.9根據機房的規模和管理的需要,宜設置機房環境綜合監控系統。
3.7.10機房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有關的規定。
3.8.1建筑物的整體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提供高效、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2)應適應人們對舒適度的要求。
3)應滿足人們對建筑的環保、節能和健康的需求。
4)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有關的規定。
3.8.2建筑物的物理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內的空間應具有適應性、靈活性及空間的開敞性,各工作區的凈高應不低于2.5m。
2)在信息系統線路較密集的樓層及區域宜采用鋪設架空地板、網絡地板或地面線槽等方式。
3)弱電間(電信問)應留有發展的空間。
4)應對室內裝飾色彩進行合理組合。
5)應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噪聲和防止噪聲擴散。
6)室內空調應符合環境舒適性要求,宜采取自動調節和控制。
3.8.3建筑物的光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充分利用自然光源。
2)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有關的規定。
3.8.4建筑物的電磁環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 9175有關的規定。
3.8.5建筑物內空氣質量宜符合表3.8.5的要求。
表3.8.5空氣質量指標
CO含量率(×10-6) |
<10 |
CO2含量率(×10-6) |
<1000 |
溫度(°C) |
冬天18~24夏天22~28 |
濕度(%) |
冬天30~60夏天40~65 |
氣流(m/s) |
冬天<0.2夏天<0.3 |
4.1.1本章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務、行政和金融等辦公建筑。
4.1.2智能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適應辦公建筑物辦公業務信息化應用的需求。
2)應具備高效辦公環境的基礎保障。
3)應滿足對各類現代辦公建筑的信息化管理需要。
4.1.3辦公建筑智能化系統可按本標準附錄A配置。
4.2.1多單位共用的辦公建筑,應統籌規劃配置電信接入設備機房。
4.2.2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物業管理系統宜建立獨立的信息網絡系統。
2)自用辦公單元信息網絡系統宜考慮信息交換系統設備完整的配置。
3)建筑物的通信接人系統應由建設方或物業管理方統一建立,并將語音、數據等引入至出或出售的辦公單元或辦公區域內。
4)出租或出售辦公單元內的信息網絡系統,宜由承租者或入駐的業主自行建設。
4.2.3綜合布線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多單位共用的辦公建筑,宜由各單位建立各自獨立的布線系統。
2)對于出租、出售型辦公建筑,物業管理部門應統籌規劃建設設備間、垂直主干線系統及樓層配線設備等。
3)對于辦公建筑內區域范圍較明確的,宜采用配置集合點的區域配線方式。
4.2.4會議系統宜具有提供會議室或會議設備出租使用管理的便利性。
4.2.5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宜考慮能對區域管理和供能計量。
4.2.6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有關規定。
4.3.1通信接入設備系統宜根據具體工作業務的需要,將公用或專用通信網經光纜引入辦公建筑內。可根據具體使用的需求,將通信光纜延伸至部分特殊用戶工作區。
4.3.2電話交換系統應根據辦公建筑中各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和工作業務實際需求配置,并預留裕量。
4.3.3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各類(級)行政辦公業務信息網絡傳輸的安全性滿足行政辦公建筑內各類信息傳輸安
4.3.4綜合布線系統應滿足行政辦公建筑內各類信息傳輸時安全、可靠和高速的要求,應根據工作業務需要及有關管理規定選擇配置纜線及機柜等配套設備,系統宜根據信息傳輸的要求進行分類。
4.3.5會議系統應根據所確定的有關使用功能要求,選擇配置相府的會議系統設備。
4.3.6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2004第5.1節等的有關規定。
4.3.7對于多機構合用的行政辦公建筑,在符合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各個單位的信息網絡主機設備宜集中設置在同一信息中心主機房
4.3.8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通信或網絡設備均應采取信息安全保密措施,涉密信息機房建設和設備的防護等應符合國家保密局頒布的有關規定。
4.4.1通信接入系統根據具體工作業務的需要,宜將公用或專用通信網光纜引入金融辦公建筑內。
4.4.2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各類金融網絡業務信息傳輸的安全、可靠和保密的規定進行分類配置;重要的網絡系統設備應考慮冗余性、穩定性及系統擴容的要求。
4.4.3綜合布線系統的垂直干線系統和水平配線系統應具有擴展的能力。
4.4.4衛星通信系統應滿足對業務的數據等信息實時、遠程通信的需求;應在建筑物相應部位,配置或預留衛星通信系統的天線、室外單元設備安裝的空間、天線基座、室外饋線引入的管道和通信機房的位置等。
4.4.5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2004第4.3節等的有關規定。
5.1.1本章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場、賓館等商業建筑。
5.1.2智能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符合商業建筑的經營性質、規模等級、管理方式及服務對象的需求。
2)應構建集商業經營及面向賓客服務的綜合管理平臺。
3)應滿足對商業建筑的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5.1.3商業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基本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網絡系統應滿足商業建筑內前臺和后臺管理和顧客消費的需求。系統應采用基于以太網的商業信息網絡,并應根據實際需要宜采用網絡硬件設備備份、冗余等配置方式。
2)多功能廳、娛樂等場所應配置獨立的音響擴聲系統,當該場合無專用應急廣播系統時,音響擴聲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作為應急廣播使用。
3)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內的公共場所宜配置信息引導發布系統電子顯示屏。
4)信息導引多媒體查詢系統應滿足人們對商業建筑電子地圖、消費導航等不同公共信息的查詢需求,系統設備應考慮無障礙專用多媒體導引觸摸屏的配置。
5)應根據商業業務信息管理的需求,配置應用服務器設備和前、后臺應用設備及前、后臺相應的系統管理功能的軟件。應建立商業數字化、標準化、規范化的運營保障體系。
6)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2004第5.1節等的有關規定。
5.1.4商業建筑智能化系統可按本標準附錄B配置。
5.2.1應在商場建筑內首層大廳、總服務臺等公共部位,應配置公用直線和內線電話,并配置無障礙電話。
5.2.2在商場建筑公共辦公區域、會議室(廳)、餐廳和顧客休閑場所等處,宜配置商場或電信業務經營者寬帶無線接入網的接入點設備。
5.2.3綜合布線系統的配線器件與纜線,應滿足商業建筑千兆及以上以太網信息傳輸的要求,并預留信息端口數量和傳輸帶寬的裕量。
5.2.4商場每個工作區應根據業務需要配置相應的信息端口。
5.2.5應配置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
5.2.6在商場電視機營業柜臺區域、商場辦公、大小餐廳和咖啡茶座等公共場所處應配置電視終端。
5.2.7當大型商場建筑中設有中小型電影院時,應配置數字視、音頻播放設備和燈光控制等設備。
5.2.8應配置商業信息管理系統,可根據商場的不同規模和管理模式配置前、后臺相對應的系統管理功能的軟件。前臺系統應配置商品收銀、餐飲收銀、娛樂收銀等系統設備;后臺系統應配置財務、人事、工資和物流管理等系統設備。前臺和后臺應聯網實現一體化管理。
5.2.9應配置商場智能卡應用系統,建立統一發卡管理模式,并宜與商場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5.3.1應根據賓館建筑對語音通信管理和使用上的需求,配置具有賓館管理功能的電話通信交換設備。
5.3.2應在賓館建筑內總服務臺、辦公管理區域和會議區域處宜配置內線電話和直線電話,各層客人電梯廳、商場、餐飲、機電設備機房等區域處宜配置內線電話,在底層大廳等公共場所部位應配置公用直線和內線電話,并應配置無障礙電話。
5.3.3應配置賓館業務管理信息網絡系統。
5.3.4宜在賓館公共區域、會議室(廳)、餐飲和公共休閑場所等處配置寬帶無線接入網的接人點設備。
5.3.5綜合布線系統的配線器件與纜線應滿足賓館建筑對信息傳輸千兆及以上以太網的要求,并預留信息端口數量和傳輸帶寬的裕量。
5.3.6客房內宜根據服務等級配置供賓客上網的信息端口。
5.3.7宜配置寬帶雙向有線電視系統、衛星電視接收及傳輸網絡系統,提供當地多套有線電視、多套自制和衛星電視節目,以滿足賓客收視的需求。電視終端安裝部位及數量應符合相關的要求。
5.3.8宜配置視頻點播服務系統,供客人點播視、音頻信息、收費電視節目等使用。
5.3.9在餐廳、咖啡茶座等有關場所宜配置獨立控制的背景音樂擴聲系統,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作為應急廣播使用。
5.3.10在會議中心、中小型會議室、重要接待室等場所宜配置會議系統和燈光控制設備,同時在大型會議中心配置同聲傳譯系統設備,以及在專用會議機房內配置遠程電視會議接人和控制設備。
5.3.11在各樓層、電梯廳等場所宜配置信息發布顯示屏系統。
5.3.12在賓館室內大廳、總服務臺等場所宜配置信息查詢導引系統,并應符合殘疾人和少兒客人對設備的使用要求。
5.3.13應根據賓館的不同規模和管理模式,建立賓館信息管理系統,配置前臺和后臺相應的管理功能系統軟件。前臺系統應配置總臺(預訂、接待、問詢和賬務、稽核)、客房中心、程控電話、商務中心、餐飲收銀、娛樂收銀和公關銷售等系統設備;后臺系統應配置財務系統、人事系統、工資系統、倉庫管理等系統設備。前臺和后臺宜聯網進行一體化管理。
5.3.14賓館信息管理系統宜與賓館電話交換機系統、客房門鎖系統、智能卡系統、客房視頻點播系統、遠程查詢預訂系統連接。
5.3.15應根據賓館信息管理系統中操作人員職務等級或操作需求配置權限,并對系統中客房、餐飲、庫房、娛樂等各分項功能模塊的操作權限進行控制。
5.3.16應配置賓館智能卡應用系統,建立統一發卡管理模式,系統宜與賓館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5.3.17無障礙客房或高級套房的床邊和衛生間應配置求助呼叫裝置。
6.1.1本章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圖書館、博物館、會展中心、檔案館等文化建筑。
6.1.2智能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文化建筑對文獻和文物的存儲、展示、查閱、陳列、學術研究及信息傳遞等功能需求。
2)應滿足面向社會、公眾信息的發布及傳播,實現文化信息加工、增值和交流等文化窗口的信息化應用需要。
6.1.3文化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基本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網絡系統宜在圖書閱覽室、展覽陳列區、會議和學術報告廳等公共區域內,配置與公用互聯網或自用信息網絡相聯的無線網絡接入設備。
2)綜合布線系統應滿足各類文化建筑的業務性質及其使用需求,應根據文化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進行信息端口的合理布置:在圖書閱覽室、展覽陳列區宜按多媒體展示的需求配置;文獻、文物存儲區宜按存放區域配置;行政、業務、學術研究等區域宜按工作人員職能崗位配置。
3)信息檢索查詢設備宜配置無障礙專用多媒體觸摸屏查詢設備和網絡終端查詢設備。
4)信息化應用系統應根據建筑的功能性質及具體應用需求,建立公共信息服務系統,通過多媒體發布、視頻點播、檢索查詢等方式,為公眾提供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務。
5)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6)建筑物內的有關環境參數,應按照文化建筑的庫區、公共活動區、辦公區等分別設定。
7)智能照明系統對各區域的控制應具有分區域就地控制、中央集中控制等方式。
6.1.4文化建筑智能化系統可按本標準附錄C配置。
6.2.1應配置聲像制作、電子書庫、電子閱覽室和智能卡借閱登記系統。
6.2.2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確保普通書庫的通風、除塵過濾、溫濕度等環境參數的控制要求。
2)對圖書資料保存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要求。
3)應滿足對善本書庫、珍藏書庫、古籍書庫、音像制品、光盤庫房等場所溫濕度及空氣質量的控制要求。
6.2.3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按照圖書館閱覽、藏書、辦公等劃分不同防護區域,確定不同風險等級。
6.3.1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按照文化建筑的特點,將建筑內區域劃分為庫區、展廳、公眾活動區和辦公區。
6.3.2應配置高速、可靠、大數據流、多媒體傳輸的信息平臺,形成以采集、保護、管理和利用人類文化遺產資源的服務體系。
6.3.3宜建立考古遠程接入與發布系統,考古人員在外作業期間,可通過有線或無線網絡與博物館取得聯系,也可以通過虛擬專用網絡來獲得博物館信息庫中的相關資料,同時通過網絡系統將現場的資料和信息發送到博物館。
6.3.4公眾信息系統宜配置觸摸屏、多媒體播放屏、語音導覽、多媒體導覽器等設備,并配置適量的手持式多媒體導覽器,滿足觀眾視、聽等特殊需求。
6.3.5宜配置網絡遠程接入系統,滿足博物館管理人員遠程及異地訪問本館授權服務器、查詢信息,實現遠程辦公功能。
6.3.6公共服務管理系統宜配置客流分析系統,系統應設在主要出入口和人流密度需要控制的場合,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確保客流量不超過限定值。
2)應根據各出入gl的人流量及時進行疏導。
3)應在發生事故時及時反饋現場情況。
6.3.7工作業務系統應滿足文物保存、展出和館藏信息內外交流的需求;具有對考古、研究和文物調查追蹤工作提供快速的信息服務和基于互聯網的展示、研究和交流的功能,實現博物館信息化應用的功能。
6.3.8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文物對環境安全的控制要求,避免腐蝕性物質、C02、溫度、濕度、風化、光照和灰塵等對文物的影響。
2)應確保對展品的保護,減少照明系統各種光輻射的損害。
3)應對文物熏蒸、清洗、干燥等處理、文物修復等工作區的各種有害氣體濃度實時監控。
6.3.9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2004第4.2節的有關規定和《文物系統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GB/T 16571的有關規定。
6.4.1智能化系統結構模式宜根據會展中心展廳分散、展區分布廣的特點,采用分層及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并可按展廳或區域的劃分設置分控中心;分控中心應獨立完成該分控區域的系統功能。
6.4.2綜合布線系統應適應靈活布展的需求,宜根據展位分布情況配置信息端口。
6.4.3宜根據展位分布情況配置有線電視終端。6.4.4信息化應用系統應滿足會展中心的展覽、會議、商貿洽談、信息交流、通信、廣告、休閑、娛樂和辦公等需求。
6.4.5宜配置網上展覽系統。
6.4.6宜配置客流統計系統。
6.4.7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具有檢測會展場(館)的空氣質量和調節新風量的功能。
6.4.8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根據會展中心建筑客流大、展位多,且展品開放式陳列的特點,采取合理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確保開展期間人員安全、公共秩序及閉展時展品的安全,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6.4.9展廳的廣播系統應根據面積、空間高度選擇揚聲器的類型、功率及合理布局,以滿足最佳擴聲效果。
6.4.1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根據展廳面積大、空間高的結構特點,采取合適的火災探測手段。
6.5.1應建立符合相關管理部門使用要求的信息網絡系統。
6.5.2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對檔案資料防護的有關規定。
6.5.3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7.1.1本章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中型及以上劇(影)院和廣播電視業務等媒體建筑。
7.1.2智能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媒體業務信息化應用和媒體建筑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2)應具備媒體建筑業務設施的基礎保障條件。
7.1.3媒體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基本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綜合布線系統應能滿足媒體建筑對通信網絡、電視制播等應用要求。
2)有線電視系統應滿足數字電視信號傳輸發展的需求,系統應能將建筑物內的劇場、演播室的節目以及現場采訪情況的實時信息傳輸至電視前端室或節目制播機房。
3)在演播室、劇場、直播室、錄音室、配音室宜設無線屏蔽系統,系統應屏蔽所有頻段的移動通信信號,或能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控制和管理。
4)在劇場、演播室等開展大型活動的地方宜預留拾音器傳輸接口,滿足區域廣播的需求。
5)擴聲系統的供電應采用獨立的電源回路。
6)演播室、劇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不應直接進行應急廣播,應采取自動火災報警系統二次確認方式進行疏散廣播。
7)根據媒體建筑的特點和業務需求,以實現票務管理系統的業務為平臺,集成智能卡管理、媒體資產管理、物業管理、辦公管理等系統和數字化網站系統等應用系統。
8)在劇場或演播室出入口、貴賓出入口以及化妝室等處應配置自動寄存系統,自動對柜門進行管理。系統應具有友好的操作界面,并具有語音提示功能。
9)應配置人流統計分析系統,系統的功能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第6.3.7條的規定。
10)售檢票系統應配置觀眾查詢和售票終端,為觀眾提供票座等級和銷售的情況,并能動態地顯示劇場內座位的詳細信息;系統具有提供按票價區、分區和指定座位查詢座位信息功能;系統應運行在互聯網平臺上,通過互聯網進行實時的售票信息交換和能提供異地售票功能。
11)門戶網站系統通過互聯網建立對外發布各種信息,并可進行交流溝通;系統留有與辦公自動化應用軟件的數據接El,方便訪問其他的系統。
12)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室內空氣質量、溫濕度、新風量等控制要求。
13)照明控制系統應對公共區域的照明、室外環境照明、泛光照明、演播室、舞臺、觀眾席、會議室照明進行控制,應具有多種場景控制方式,包括就地控制、遙控、中央管理室的集中控制,根據光線的變化、現場模式需求及客流情況的自動控制等控制方式。
14)各弱電系統和工藝視、音頻系統應統一規劃,應根據系統的設備所處的電磁環境做好電磁兼容性保護。
7.1.4媒體建筑智能化系統可按本標準附錄D配置。
7.2.1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 57、《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標準的有關規定。
7.2.2通信網絡系統應滿足進行大型電視信號轉播的需要,并預留電視信號接口。系統能將劇場節目和現場采訪情況的實時信息傳輸至電視前端室。
7.2.3綜合布線系統應在舞臺、舞臺監督、聲控室、燈控室、放映室、資料室、技術用房、化妝間、票務室和售票處等處配置信息端口。
7.2.4有線電視系統應在舞臺、舞臺監督、放映室、化妝室、錄音棚、技術用房和休息廳等處配置電視終端。
7.2.5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在劇場內、放映室、候場區和售票處等處配置攝像機。
7.2.6劇場、電影院、演播室的建聲設計與電聲設計應互為密切配合。
7.2.7舞臺監督通信指揮系統,宜具有群呼、點呼、聲、光等通信的功能,在燈控室、聲控室、舞臺機械操作臺、演員化妝休息室、候場室、服裝室、樂池、追光燈室、面光橋、前廳和貴賓室等位置宜配置舞臺監督對講終端機。
7.2.8舞臺監視系統應作為獨立的視頻監視系統,能分別觀察前后臺演職員和劇場內的實況。系統的攝像機應設在舞臺演員下場口上方和觀眾席挑臺(或后墻),舞臺內攝像機應配置云臺。在燈控室、聲控室、舞臺監督主控臺、演員休息室、貴賓室、前廳和觀眾休息廳等位置宜配置監視器。
7.2.9信息顯示系統應實現演出信息發布、信息提示、廣告發布等功能,信息顯示系統的終端宜設置在入口大堂和售票處。
7.3.1通信接入網系統除公用通信網接入的光纜、銅纜外,還包括預留至電視發射塔信號傳輸的光纜通道及至音像資料館和廣電局信息傳輸的光纜通道。
7.3.2信息網絡系統在演播室、演員/導演休息廳、舞臺監督、候播區、大開間辦公區域、高級貴賓室、大會議室、閱覽室和休息區域等處,宜采取無線局域網絡的方式。
7.3.3綜合布線系統信息點相對集中的區域,宜采用區域布線的方式。應在演播室、導控室、音控室、配音間、燈光控制室、立柜機房、主控機房、播出機房、制作機房、傳輸機房、錄音棚、化妝室、資料室和微波機房等技術用房處配置信息端口。
7.3.4有線電視系統應提供多種電視信號節目源。
7.3.5有線電視系統應在演播室、導控室、音控室、配音問、主控機房、播出機房、制作機房、傳輸機房、錄音棚、化妝室、資料室和候播區等技術用房處配置電視終端。
7.3.6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在演播室、開放式演播室、播出中心機房、導控室、主控機房、傳輸機房和候播區等處配置攝像機。
7.3.7在大廳出入口處、導控室、演播室、傳輸機房、制作機房、新聞播出機房、主控機房、分控機房、通信中心機房、數據中心機房和節目庫等處,宜配置與智能卡系統兼容的出入口控制系統。
7.3.8會議系統宜集中管理,通過內部網絡對會議設備進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管理。
7.3.9信息顯示系統應具有信息提示通知、形象宣傳、客流疏導和廣告發布等業務信息發布和內部交通導航的功能,系統信息顯示終端宜配置在入口大堂、底層電梯廳、電梯轉換層、候播區和參通道。
7.3.10電視播控中心宜由頻道播出機房(硬盤上載機房)、信號傳送接收機房和總控機房等組成。
7.3.11工作業務系統應以電視新聞系統為主導,管理記者的外出采訪、上載編輯、配音(字幕、特技)、串編、審稿、新聞播出等制作過程。
7.3.12演播室內部通話系統應以導演為核心,與所有相關工作人員相連,形成內部區域通話系統,確保導演與攝像人員之間為常通狀態。
7.3.13內部監視系統應在演播室、導控室、音控室配置監視器,用于對節目輸出、播出返送和播出數據與系統內各信號源進行監視,系統應具有主監、預監和技術、音控及燈光監看功能。
7.3.14內部監聽系統應在導控室、音控室內分別設監聽音箱,用于監聽節目主輸出信號。在導控室、音控室和立柜室配置視音頻測量裝置,用于監聽音、視頻信號狀態。
7.3.15時鐘系統宜以母鐘為基準信號,并在導控室、音控室、燈光控制室、演播區、立柜機房等處配置數字顯示子鐘,系統時鐘顯示器可顯示標準時問、正計時、倒計時,并可由人工設定。
7.3.16廣播直播室應具有對建筑聲學、空調通風系統的運行可靠性及對噪聲抑制的控制功能,應以數字化系統的設備配置和音頻工作站應用的網絡布線作為多媒體廣播,還應留有電視攝像和監視器接口位置。
7.3.17應配置獨立的廣播電視工藝纜線豎井,按功能分別預留垂直和水平的工藝線槽,制作和播控等技術用房內纜線宜采用地板下走線方式。
7.3.18為確保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系統安全可靠,工藝系統宜采用單獨接地方式,其電阻值應符合有關規范和所配置設備使用的技術條件的規定。
8.1.1本章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等體育建筑。
8.1.2智能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體育競賽業務信息化應用和體育建筑的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2)應具備體育競賽和其他多功能使用環境設施的基礎保障。
3)應統籌規劃、綜合利用,充分兼顧體育建筑賽后的多功能使用和運營發展。
8.1.3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基本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接入系統應支持體育建筑內所需的各類信息通信業務。
2)電話交換系統應滿足體育賽事和其他活動對通信多功能的需求,為觀眾、運動員、新聞媒體和其他活動舉辦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可靠的通信服務。
3)信息網絡系統應具備為新聞媒體在大型國內和國際賽事提供信息服務的條件。
4)綜合布線系統應滿足體育建筑內信息通信的要求;應充分兼顧場(館)賽事期間使用和場(館)賽后多功能應用的需求,為場(館)智能化系統的發展創造條件。
5)衛星及有線電視系統應滿足場(館)的實際需要,應與體育工藝的電視轉播、現場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統、競賽成績發布系統相聯。
6)廣播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包括場(館)公共廣播、場(館)競賽信息廣播和場(館)應急廣播系統;系統應在除競賽區、觀眾看臺區外的公共區域和場(館)工作區等區域配置;系統應與場地擴聲系統在設備配置上互相獨立,系統間應實現互聯,在需要時實現同步播音。
(2)應根據場(館)的功能分區、場(館)的防火分區、競賽信息廣播控制、應急廣播控制和廣播線路路由等因素確定系統的輸出分路。
(3)公共廣播系統、場(館)的競賽信息廣播系統、場(館)的應急廣播系統可共用揚聲器和前端設備。
(4)廣播系統的用戶分路應不大于消防系統的防火分區,并且不得跨越防火分區。
(5)競賽信息廣播系統獨立配置時,應與公共廣播系統和應急廣播系統聯動。
(6)競賽信息廣播系統應保證運動員區、競賽管理區和所對應的出入口、競賽熱身場地有足夠的聲壓級,并應聲音清晰、聲場均勻。
(7)當發生緊急事件時,應急廣播系統應具有最高優先級。
7)信息顯示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競賽信息顯示和彩色視頻顯示功能。
(2)應根據場(館)舉辦體育賽事的級別和競賽項目的特點確定配置系統的信息顯示屏。顯示屏的數量應符合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要求,尺寸應根據場(館)規模、觀眾視覺距離來確定,應滿足文字的最小高度和最大觀看距離的關系、競賽信息顯示屏顯示的信息行數和列數的最低要求、LED全彩顯示屏視頻畫面的最小解析度要求等。
(3)顯示屏宜根據場(館)的類別、性質和規模采取兩側配置、分散配置或在場地中央上方集中配置。
(4)應具備多種傳輸介質進行遠距離信號傳輸的能力,應具備可接收多種制式視頻信號的標準數據接口和多種標準視頻接口。
(5)應與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有線電視、電視轉播、現場影像采集和回放等系統相聯。
(6)屏幕顯示系統控制室宜根據體育場(館)舉辦體育賽事的級別要求,確定獨立配置或場(館)中其他系統的控制室組合配置。
8)體育建筑信息化應用系統是服務體育賽事的專用系統,應根據體育場(館)的類別、規模及等級選擇配置,宜包括計時記分、現場成績處理、售驗票、電視轉播和現場評論、主計時時鐘、升旗控制和競賽中央控制等系統。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對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結合體育場(館)賽事期間功能分區;對于高大空間的競賽、訓練場(館)、新聞發布廳等,應采取相應行之有效的火災探測方式,確保其安全可靠性;系統應采取聲光報警方式。
10)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根據體育場、館的規模,建立應急聯動系統,以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2)應根據體育建筑場(館)的使用功能和需求,宜配置安防信息綜合管理、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和電子巡查管理等系統。
(3)入侵報警系統應對體育建筑的周界、重要機房、國旗和獎牌存放室、槍械等設備倉庫等重點部位的非法入侵進行實時有效的探測和報警 。
(4)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對體育建筑的周界區域、出入口、進出通道、門廳、公共區域、重要休息室通道、重要機房、國旗和獎牌存放室、新聞中心、停車場等重要部位和場所進行有效的圖像監視和記錄,應為安防中心和消防控制室提供圖像信號,應具有確保重大賽事和活動時擴展監控范圍擴展能力。
(5)出入El控制系統應配置在體育建筑出入口、重要辦公室、重要機房、國旗和獎牌存放室、槍械倉庫、設備間和監控室等處。
(6)電子巡查系統巡查點宜設在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緊急出入口和各重要部位。
(7)應根據體育場(館)舉辦賽事的級別,系統留有為舉辦大型國內或國際賽事時可擴展的余地。
8.1.4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可按本標準附錄E配置。
8.2.1體育場內擴聲系統宜單獨配置,系統宜采用臨時或移動擴聲系統滿足場內集會、文藝演出等多功能應用的需要,系統應根據體育場的不同區域配置相應的系統及相應的廣播回路;宜為場內屏幕顯示系統、廣播等系統配置音頻接口,滿足視頻播放及公共廣播系統對音頻的需求。
8.2.2應根據體育場的用途、規模、形狀和混響時間要求等,合理布置揚聲器,確保競賽場地、觀眾席的音響效果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
8.2.3體育場智能化系統的室外終端設備應采取防雷措施。
8.3.1體育館的體操競賽的音樂重放系統等擴聲系統應單獨進行配置,該系統應與館內觀眾席擴聲相互連通。
8.3.2體育館擴聲系統宜采用臨時或移動擴聲系統方式,滿足館內集會、文藝演出等多功能應用擴聲需要,系統應根據體育館的不同區域配置相應的系統及相應的廣播回路,宜為館內屏幕顯示、廣播等系統配置音頻接口,滿足視頻播放及公共廣播系統對音頻的需求。
8.3.3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根據體育館的用途、規模、形狀、空間體積和混響時間要求等,合理布置揚聲器。確保競賽場地、觀眾席的音響效果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
8.3.4應根據空調分區和相關區域的環境參數要求對競賽區和觀眾區的空調系統進行相應的控制與管理。
8.4.1游泳館的水下擴聲等系統應單獨配置。系統宜采用臨時或移動擴聲系統方式,滿足館內多功能應用的擴聲需要。系統應根據游泳館的不同區域配置相應的系統及相應的廣播回路,系統宜為館內屏幕顯示、廣播系統配置音頻接口,滿足視頻播放及公共廣播系統對音頻的需求。
8.4.2應根據游泳館規模、形狀、空間體積和混響時間要求等,合理布置揚聲器。確保競賽場地、觀眾席的音響效果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
8.4.3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根據空調分區和相關區域的環境參數的設定要求,對競賽區域、觀眾區的空調系統進行相應的管理。
8.4.4應根據游泳和跳水賽事的特點,對館內的計時記分、裁判員評判系統進行相應的布置。
9.1.1本章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等醫院建筑。
9.1.2智能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醫院內高效、規范與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2)應向醫患者提供“有效地控制醫院感染、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構建以人為本的就醫環境”的技術保障。
9.1.3醫院建筑智能化系統可按本標準附錄F配置。
9.2.1通信接入系統應支持醫院內各類信息業務,滿足醫院業務的應用需求。
9.2.2電話交換系統應根據醫院的業務需求,配置相應的無線數字尋呼系統或其他組群方式的尋呼系統,以滿足醫院內部緊急尋呼的要求。
9.2.3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穩定、實用和安全。
2)應為醫院信息管理系統(HIS)、臨床信息系統(CIS)、醫學影像系統(PACS)、放射信息系統(RIS)、遠程醫療系統等醫院信息系統服務,系統應具備高寬帶、大容量和高速率,并具備將來擴容和帶寬升級的條件。
3)桌面用戶接入宜采用lO/lOO Mbit/s自適應方式,部分醫學影像、放射信息等系統的高端用戶宜采用1000 Mbit/s自適應或光纖到端口的接入方式。
4)應滿足網絡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進行網絡設備配置,并采用硬件備份、冗余等方式。
5)應根據醫院工作業務需求配置服務器。
6)應采用硬件或多重操作口令的安全訪問認證控制方式。
9.2.4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的覆蓋范圍和信號功率應確保醫療設備的正常使用和患者的安全。
9.2.5有線電視系統應向需收看電視節目的病員、醫護人員提供本地有線電視節目或衛星電視及自制電視節目,應能在部分患者收看時不應影響其他患者的休息。
9.2.6信息查詢系統應在出入院大 廳、掛號收費處等公共場所配置供患者查詢的多媒體信息查詢端機,系統能向患者提供持卡查詢實時費用結算的信息,并應與醫院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9.2.7醫用對講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病區各護理單元應配置護士站與患者床頭間的雙向對講呼叫系統,并在病房外門上方或走道設有燈顯設備,各護理單元間宜實現聯網,病房內衛生間應配置求助呼叫設備。
2)手術區應配置護士站與各手術室之間的雙向對講呼叫系統。
3)各導管室與護士站之間應配置雙向對講呼叫系統。
4)重癥監護病房(ICU)、心血管監護病房(CCU)應配置護士站與各病床之間的雙向對講呼叫系統。
5)婦產科應配置護士站與各分娩室間的雙向對講呼叫系統。
6)集中輸液室與護士站之間應配置呼叫系統。
9.2.8各科候診區、檢查室、輸液室、配藥室等處宜設立排隊叫號系統,宜配置就診取票機、專用叫號業務廣播和電子信息顯示裝置。
9.2.9醫用探視系統應具有對不能直接探望患者的探望者,提供進行內外雙向互為圖像可視及音頻對講通話的功能。
9.2.10醫院宜根據需要配置展示手術、會診等實況的視頻示教系統,視頻示教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視、音頻信息的傳輸、控制、顯示、編輯和存儲的需求,應具有提供遠程示教功能。
2)應提供操作權限的控制。
3)應實現手術室與教室間的音頻雙向傳輸。
4)視頻圖像應滿足高分辨率的畫質要求,且圖像信息無丟失現象。
9.2.11醫院信息化應用系統應支持各類醫院建筑的醫療、服務、經營管理以及業務決策。系統宜包括電子病歷系統(CPR)、醫學影像系統、放射信息系統(RIS)、實驗室信息系統、病理信息系統、患者監護系統、遠程醫療系統等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和臨床信息系統。
9.2.12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宜根據醫療工藝要求配置,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對氧氣、笑氣、氮氣、壓縮空氣、真空吸引等醫療用氣的使用進行監視和控制。
2)應對醫院污水處理的各項指標進行監視,并對其工藝流程進行控制和管理;
3)應對有空氣污染源的區域的通風系統進行監視和負壓控制。
9.2.13潔凈手術室宜采用獨立的設備管理系統,手術室設備控制屏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具有顯示當前、手術、麻醉時間;顯示手術室內溫、濕度等參數;顯示風速、室內靜壓、空氣凈化等參數。
2)宜具有時間、溫度、濕度和凈化空調機組的送風量等預置功能,并能發出時間提示信號。
3)宜有對控制凈化空調機組的啟、停和風機轉速;排風機、無影燈、看片燈、照明燈、攝像機和對講機等設備的控制功能。
9.2.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配置聲光報警裝置。
9.2.15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醫院建筑的安全防范管理的規定,宜配置下列系統:
1)安全防范綜合管理系統。
2)入侵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在醫院計算機機房、實驗室、財務室、現金結算處、藥庫、醫療糾紛會議室、同位素室及同位素物料區、太平間等貴重物品存放處及其他重要場所,配置手動報警按鈕或其他入侵探測裝置;
(2)報警裝置應與視頻探測攝像機和照明系統聯動,在發生報警時同步進行圖像記錄。
3)視頻監控系統應符合醫院內部的管理要求。
4)出入口控制系統應根據醫療工藝對區域劃分的要求,在行政、財務、計算機機房、醫技、實驗室、藥庫、血庫、各放射治療區、同位素室及同位素物料區以及傳染病院的清潔區、半污染區和污染區等處配置出入口控制系統,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有可靠的電源以確保系統的正常使用;
(2)應與消防報警系統聯動,當發生火災時應確保開啟相應區域的疏散門和通道;
(3)宜采用非接觸式智能卡。
5)電子巡查管理系統宜結合出入口控制系統進行配置。
6)醫療糾紛會談室宜配置獨立的圖像監控、語音錄音系統。系統宜具有視、音頻信息的顯示和存儲、圖像信息與時間和字符疊加的功能。
7)醫院的消防安全保衛控制室內,宜建立應急聯動指揮的功能模塊,以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10.1.1本章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級中學和高級職業中學、初級中學和小學、托JhFJ?和幼兒園等學校建筑。
10.1.2智能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各類學校的教學性質、規模、管理方式和服務對象業務等需求。
2)應適應各類學校教師對教學、科研、管理以及學生對學習、科研和生活等信息化應用的發展。
3)應為高效的教學、科研、辦公和學習環境提供基礎保障。
10.1.3學校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基本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學校建筑信息化應用系統宜包括教學、科研、辦公和學習業務應用管理系統、數字化教學系統、數字化圖書館系統、門戶網站、校園資源規劃管理系統、建筑物業管理系統、校園智能卡應用系統、校園網安全管理系統,及各類學校建筑根據業務功能需求所設的其他應用系統。
2)綜合布線系統配置應滿足學校語音、數據和圖像等多媒體業務信息傳輸需求,在各單體建筑內相應的工作區均應配置信息端口。
3)子母時鐘系統或單體時鐘的顯示設備宜配置在學校室外的總體和鐘樓上及各單體建筑內。
4)宜配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10.1.4學校建筑智能化系統可按本標準附錄G配置。
10.2.1通信接入系統的設備宜設置在院校某一單體建筑的電信專用機房內。宜將學校建筑外部的公用通信網或教育專網的光纜、銅纜線路系統,分別引入電信專用機房中,并可根據實際需求,將線纜延伸至學校單體建筑內。
10.2.2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學校物業管理系統宜運行在校園信息網絡上。
2)信息網絡系統的交換機、服務器和網絡終端設備的配置,應滿足學校辦公和多媒體教學的需求。
3)學校教學樓、行政樓、會議中心(廳)、圖書館、體育場(館)、學生宿舍、校園休閑場所和流動人員較多的公共區域等有關場所處,宜配置與公用互聯網或校園信息網絡相聯的無線網絡接入設備。
10.2.3在學校的大小餐廳、賓館或招待所等有關場所內,宜配置獨立的背景音樂設備,滿足各場所內對背景音樂和公共廣播信息的需求,并應與應急廣播系統實現互聯。
10.2.4學校會議中心(廳)、大中小會議室、重要接待室和報告廳等有關場所內應配置會議系統,用于遠程教育的專用會議室內宜配置遠程電視會議接入和控制設備。
10.2.5學校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和馬蹄型教室等有關教室內應配置教學視、音頻及多媒體教學系統。
10.2.6學校的專業演播室或虛擬演播室內,應配置多媒體制作播放中心系統。
10.2.7學校的大門口處、各教學樓、辦公樓、圖書館、體育場(館)、游泳館、會議中心或大禮堂、學校賓館或招待所等單體建筑室內,宜配置信息發布及導引系統,系統宜與學校信息發布網絡管理和學校有線電視系統之間實現互聯。
10.3.1通信接入網系統設備宜配置在學校的某一主體建筑的電信專用機房內。宜將學校建筑外部的公用通信網或教育專網的光纜、銅纜線路系統,分別引入電信專用機房中,并可根據實際需求,將線纜延伸至學校單體建筑內。
10.3.2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學校物業管理系統宜運行在校園信息網絡上。
2)信息網絡系統交換機、服務器群和網絡終端設備的配置,應滿足學校辦公和多媒體教學的需求。
3)學校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辦公用房、會議接待室、圖書館、體育場(館)和校園室內外休閑場所等處,宜配置與公用互聯網或校園信息網絡相聯的無線網絡接入設備。
10.3.3應配置教學與管理評估視、音頻觀察系統。
10.3.4學校教學業務廣播系統宜由學校教學或總務部門管理。
10.3.5學校的大小餐廳、體育場(館)等有關場所內宜配置獨立的音響擴音設備,滿足對音響和公共廣播信息的需求,并應與樓內設有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相連。
10.3.6會議系統應配置在學校會議接待室、報告廳等有關場所內。
10.3.7學校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馬蹄型教室等教室內,應配置教學視、音頻及多媒體教學終端設備系統,并可在學校的專業演播室內配置遠程電視教學接入、控制和播放設備。
10.3.8學校電視演播室或虛擬電視演播室內應配置多媒體制作與播放中心系統。
10.3.9學校的大門口處、各教學樓、辦公樓、圖書館、體育場(館)、游泳館、會議接待室、餐廳、教師或學生宿舍等單體建筑室內,宜配置信息發布及導引系統,宜與學校信息發布網絡管理和學校有線電視系統之間實現互聯。
10.4.1教學與管理業務信息化應用系統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配置教學與管理評估視、音頻觀察系統。
2)指紋識別儀或智能卡讀卡機系統設備宜配置在學校傳達室處,并聯動系統服務器進行預置電腦圖像識別對比,供低年級學生家長每日安全接送學生的信息管理。
3)系統應與學校智能卡應用系統聯網。
10.5.1宜將學校外部的教育專網或公用通信網上寬帶通信設備的光纜或銅纜線路系統引入校園內。
10.5.2小型電話交換機或集團電話交換機通信設備宜設置在專用的房間內。
10.5.3信息網絡系統應考慮交換機、服務器和網絡終端設備的配置,滿足學校辦公和多媒體教學的需求。
10.5.4校園小型有線電視系統應與當地有線電視網互聯,并滿足幼兒的電視教學。當
校園所處邊遠地區時,宜配置衛星電視接收系統,滿足校園單向衛星電視遠程教學的需求。
10.5.5校園擴音系統應滿足教師和幼兒對公共廣播信息、音樂節目、晨操和各作息時間段的定時上下課播音的需求。
10.5.6信息發布及導引系統宜配置在學校的大門口處。
10.5.7兒童公用直線電話機宜配置在主體建筑底層進廳的公共部位。
10.5.8教學與管理業務信息化應用系統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宜配置教學與管理評估視、音頻觀察系統。
2)指紋識別儀或智能卡讀卡機系統設備宜配置在校園主體建筑底層進廳或傳達室處,并聯動系統服務器進行預置電腦圖像識別對比。
11.1.1本章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大型空港航站樓、鐵路客運站、城市公共軌道交通站、社會停車場等交通建筑。
11.1.2智能化系統的功能要求:
1)應滿足各類交通建筑運營業務的需求。
2)應為高效交通運營業務環境設施提供基礎保障。
3)應滿足對各類現代交通建筑管理信息化的需求。
11.1.3交通建筑智能化可按本標準附錄H配置。
11.2.1通信接入設備系統應滿足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公安、安全等駐場單位的語音、數據的通信需求。
11.2.2電話交換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所歸屬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遠端模塊的虛擬交換網方式或自建用戶交換機的方式,實現用戶內部電話交換功能;
2)應建立相對獨立具有生產調度功能的內通系統,系統應支持航空業務生產調度運營的需求和本地廣播功能需求,支持廣播系統實現本地廣播功能的內部通話機音頻應滿足帶寬需求,系統終端話機應配置在值機柜臺、離港柜臺、安檢柜臺和邊防柜臺與運營相關的部門。
11.2.3信息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大中型航站樓宜采用三層網絡結構,即核心層、匯聚層、接入層方式;小型航站樓宜采用兩層網絡結構,即核心層、接入層方式。
2)離港系統應采用專用網絡系統。
3)數字化視頻監控系統宜采用專用網絡系統。
4)其他智能化系統宜共用網絡系統。
11.2.4綜合布線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海關、邊防、公安、安全和行李分檢等部門宜獨立配置。
2)安檢信息機房應與覆蓋X光機信息點相對應的區域配線機柜建立光纜連接。
3)應支持電話、內通、離港、航顯、網絡、商業、安檢信息、泊位引導、行李控制等應用系統。
4)宜支持時鐘、門禁、登機橋監測、電梯、自動扶梯及步梯監測、建筑設備管理等多應用系統的信息傳輸。
11.2.5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宜包含機場內集群通信等應用需求。
11.2.6有線電視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節目源應包含航班動態顯示節目。
2)配置在候機廳、休息廳等處電視機電源宜采用建筑設備管理系統集中控制電源開啟。
11.2.7廣播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用人工、半自動、自動三種播音方式,播放航班動態信息或其他相關信息,自動播音應采用語音合成方式完成。
2)國內航班應采用普通話與英語兩種語言播放信息。
3)國際航班應采用三種語言以上(含三種語言)播放信息,宜采用普通話、英語和目的地國的語言播放信息。
4)航站樓廣播宜采用本地廣播方式。
5)廣播區域劃分宜按最小本地廣播區域劃分。
6)宜配置背景噪聲監測設備。
11.2.8航班信息綜合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集成的信息源應包括各航空公司、空中管制中心、國際航空協會、航空固定通信網所提供的各類信息。
2)應完成季度航班計劃、短期航班計劃、次日航班計劃。
3)應向需獲得航班計劃的系統發布信息,應按時發布次日航班計劃信息。
4)應及時修正日航班計劃并即時發布修正信息。
5)應統計、存儲、查詢El航班計劃數據并形成報表。
6)應完成機位橋/登機門分配,到達行李轉盤分配,值機柜臺分配與出發行李分檢轉盤分配功能。
11.2.9時鐘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校時。
2)主機應采用一主一備的熱備份方式。
3)宜采用母鐘、二級母鐘、子鐘三級組網方式。
4)母鐘和二級母鐘應向其他有時基要求的系統提供同步校時信號。
5)航站樓內值機大廳、候機大廳、到達大廳、到達行李提取大廳應安裝同步校時的子鐘。
6)航站樓內貴賓休息室、商場、餐廳和娛樂等處宜安裝同步校時的子鐘。
11.2.10安檢信息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交運行李、超規交運行李、團體交運行李和旅客手提行李,應經行李專用X光機設備檢查,所查驗的圖像應提供本地辨識和中心控制機房辨識。
2)旅客過安檢通道時應攝錄貯存旅客肖像信息,應將肖像信息傳送至離港系統。
11.2.11泊位引導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航站樓的每一個固定登機橋位應安裝泊位引導設備。
2)泊位引導設備應自動引導飛機停靠在正確停機位置。
3)在緊急情況下應通過手動按鈕引導飛機停靠在正確停機位置。
4)泊位引導終端設備應與活動登機建立工作互鎖關系。
11.2.12離港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值機大廳通過離港終端應完成旅客的登機辦票和行李交運工作。由登機牌打印機打印旅客登機牌,由行李牌打印機打印行李交運牌。
2)應將旅客的值機信息傳送至安檢信息系統。
3)應將旅客的交運行李信息傳送至行李控制系統。
4)在候機大廳離港閘口應有登機牌閱讀機對旅客登機牌進行登機確認。宜采用離港工作站調用安檢信息系統提供的旅客肖像信息進行旅客身份確認。
5)應完成配載平衡工作確保飛行安全。
11.2.13航班動態信息顯示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值機大廳應提供引導旅客值機的值機航班動態信息。
2)值機柜臺上方應提供值機航班信息。
3)中轉柜臺應提供中轉航班動態信息。
4)候機大廳應提供出發候機航班動態信息。
5)到達行李提取廳應提供引導行李轉盤航班動態信息。
6)行李轉盤應提供本轉盤到達行李的航班信息。
7)行李分揀大廳每條出發行李轉盤上應提供在本轉盤出發的行李航班信息。
8)行李分揀大廳每條到達行李轉盤上應提供在本轉盤到達行李航班信息。
9)到達接客大廳應提供到達航班動態信息。
11.2.14登機橋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對登機橋靠橋和撤橋進行監控和管理。
2)應對登機橋狀態進行監測,應對故障進行報警記錄。
3)應對登機橋運行號數進行統計報表和分析。
4)應與泊位引導系統建立工作互鎖的功能。
11.2.15電梯、自動扶梯、自動步道監測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對電梯、自動扶梯、自動步道工作狀態進行監視,故障報警記錄的功能。
2)應對電梯、自動扶梯、自動步道運行參數進行統計報表分析。
11.2.16商業經營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對貨物的進貨、庫存、銷售進行管理。
2)應具有數據查詢、維護、監管和統計報表的功能。
3)應與銀聯聯網,應用信用卡消費和多種貨幣結算。
4)應與海關聯網,海關應監控免稅商品的銷售數據、上架數據和庫存數據。
5)系統終端應安裝在商場、餐廳和娛樂場所等。
11.2.17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航站樓功能復雜,設備可靠性要求高,人群密集,客流變化大,建筑空問大,相應能耗較大等特點來確定對機電設備的管理功能。
2)應結合航站樓內辦票廳、候機廳、到達廳等不同區域的空間及空調特點,選擇合適的控制技術。
3)應根據不同區域空調的送風形式及風量調節方式進行送風控制,同時要針對公共區域客流量變化大的特點,特別重視根據奎氣質量進行新回風比例控制,提高室內綜合空氣品質,體現人性化服務質量。
4)應根據建筑及相應公共服務區域的采光特點、室內照度、室內標識、廣告照明進行監控。
5)應能接收航班信息,并根據航班時間實現對相關場所的空調、照明等的控制。
6)行李傳輸系統的運行監測。
7)航班顯示、時鐘系統電源、安全檢查系統電源、機用電源、飛機引導系統電源等的監測。
8)停機坪高桿照明的監控。
9)對航站樓內各租用單元進行電能計量。
11.2.18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規定。
11.2.19較大規模的機場航站樓等區域內宜建立機場應急聯動指揮中心。
11.3.1通信接入系統應考慮鐵路專用通信網的接入。
11.3.2信息網絡系統應支持旅客引導顯示系統、列車到發通告系統、售票及檢票系統、旅客行包管理等專用系統的運行。
11.3.3廣播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的語音合成設備應完成接發車、旅客乘運及候車的全部客運技術作業廣播。
2)應按候車廳、進站大廳、站臺、站前廣場、行包房、出站廳、售票廳以及客運值班室等不同功能區進行系統分區劃分。
3)應具有接入旅客引導顯示系統、列車到發通告系統等通告顯示網的接口條件。
11.3.4時鐘系統應提供與車站中央管理系統集成的接El。
11.3.5旅客查詢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視問詢系統值班臺應接入現場任一問詢亭進行人工或半自動應答作業。
2)應具有多處問詢亭同時占用時排隊等待處理功能。
3)多處問詢亭平行作業時應互不干擾,任一問詢亭被任一值班臺接通后不再接入其他值班臺。
4)電視問詢系統或多媒體查詢系統應在進站大廳、各候車廳、售票廳、各行包房等地點配置旅客查詢終端,并應配置無障礙旅客查詢終端。
11.3.6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能為旅客提供綜合性信息顯示服務及進行宣傳活動,同時也能作為引導顯示系統和客運組織作業的輔助顯示設施。
2)顯示屏應設于進站大廳、出站大廳、車站商場和餐廳等旅客集中活動場所。
11.3.7旅客引導顯示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動態信息顯示的功能。
2)進站集中顯示牌應明確顯示列車車次、始發站、終到站、到發時刻、候車地點、列車停靠站臺、晚點變更、檢票狀態等信息。
3)候車廳牌應顯示列車車次、開往站、到發時刻、列車停靠站臺、晚點變更和檢票狀態等信息。
4)檢票口牌應顯示列車車次、檢票狀態和發車時刻等信息。
5)站臺牌應顯示列車車次、到發線路、到發時刻、開往地點和晚點變更等信息。
6)出站臺牌應顯示列車車次、始發站、到發時刻、列車停靠站臺和晚點變更等信息。
7)天橋、廊道牌應顯示列車車次和列車停靠站臺等信息。
11.3.8列車到發通告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在客運站運行過程中需要列車到發通告信息的場所配置接收終端或聯網工作站。
2)列車到發通告系統應在廣播室、客運總值班室、列檢值班室、行車室、客運值班員室、售票室、值班站長、客運計劃室、檢票口、到達行包房、中轉行包房、出發行包房、上水工休息室、國際行包房、客車整備所、機務運轉值班樓和環境衛生值班室及其他必要的相關處所配置接收終端或聯網工作站。
3)列車到發通告系統主機應預留與上一級行車指揮信息系統聯網的接口條件。
11.3.9自動售檢票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配置售票窗口對講及票額動態顯示設施。
2)檢票終端應有脫網獨立工作的功能。
11.3.10旅客行包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按票號、收貨人、收貨單進行到達行包查詢,通告的功能。
2)應具有自動計算保管費、搬運費、打印收費單,并應具有結賬、打印報表及整理庫存量、打印庫存清單、打印過期行包清單與催領單等功能。
11.3.11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11.3.12較大規模的鐵路客運站,宜建立站內應急聯動指揮中心。
11.4.1智能化建筑各系統應按線路劃分、配置分線的中央級和車站級二級監控系統。
11.4.2宜配置智能化集成系統。
11.4.3宜配置應急聯動系統作為中央級控制系統的備份。
11.4.4應建立包括機電專業和通訊專業在內的各專業系統集成的主控系統,實現地鐵分線各專業子系統之間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11.4.5有線通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公共軌道交通地鐵運營和管理方對列車運行、運營管理、時鐘同步、無線通信、公務聯系和傳遞各種信息交換與傳輸綜合業務的需要。
2)應具有實現中央級控制中心與車站及車輛段、車站與車站之間信息傳遞、交換的功能。
3)應能迅速、可靠地傳輸語音、數據和圖像等各種信息。
4)具有網絡擴充和管理能力。
11.4.6無線通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與公務通信系統互聯,經中央級控制中心轉接,無線系統內的移動臺可與程控電話用戶之間通話功能。
2)應具有呼叫(選呼、組呼、緊急呼叫)、廣播、切換、錄音、存儲、檢測和優先級功能。
3)應具有數據傳輸功能,可實時傳遞列車狀態信息和短消息業務。
4)應具有完善的網絡管理功能。
11.4.7公務與專用電話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與分組交換網、無線集群系統、公用市話網互連。系統應具有移動通信接入功能,具有無線接口,能與無線集群交換機相連。
2)車站(車輛段)值班員應與本站(段)其他有關人員直接通話。值班員可任意實現單呼、組呼和全呼方式。站內分機可直接呼叫本站值班員。
3)鄰車站值班員間及車輛段值班員與相鄰車站值班員問應通過站間行車電話進行直接通話。站間電話可直接呼叫上行或下行車站值班員,具有緊急呼叫及鄰站呼入顯示功能,不應出現占線或通道被其他用戶占用等情況。
4)隧道區間及道岔區段的有關作業人員應能通過軌旁電話與相鄰站車站值班員通話,并可采用切換方式與公務電話用戶通信。
11.4.8調度電話通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為專用直達通信系統,應具有單呼、組呼、全呼、緊急呼叫和錄音等功能。
2)中央級控制中心各調度員與各站值班員之間應直接(無阻塞)通話。控制中心各調度員之間應直接通話。
11.4.9時鐘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為各線、各車站提供統一的標準時間信息,并為其他各系統提供統一的基準時間。
2)應提供與中央管理系統集成的接口。
11.4.10信息發布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提供路面交通、換乘信息、政府公告、緊急災難信息等即時多媒體信息。
2)應保證乘客方便地獲得實時、統一、準確的時間,乘客能以多種方式獲得列車班次、緊急通知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務信息。
11.4.11自動售檢票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交通高峰客流量的需要。
2)應滿足交通各種運營模式的要求,系統宜采用智能卡非接。觸式技術方式。
11.4.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中央級和車站級二級監控方式,對公共軌道交通全線進行火災探測和報警。
11.4.13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11.5.1社會停車庫(場)宜配置智能化集成系統,實現對整個社會停車庫(場)集中控制與協調各系統的信息和資源共享。集成系統可包括停車場收費管理系統、停車場區域引導及車位信息顯示系統、出人口紅綠燈控制系統、車輛影像對比及車牌自動識別系統、停車場對講系統、公共音響及應急廣播、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消防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等相關系統。
11.5.2電話交換系統應實現車庫管理中心與車輛進、出口處的內部通話功能。
11.5.3信息網絡系統,應支持停車場收費管理系統、停車場區域引導及車位信息顯示系統、出入口紅綠燈控制系統、車輛影像對比及車牌自動識別等專用系統聯網運行。
11.5.4廣播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配合電視監控等系統完成場內車輛行駛人工語音指揮的功能。
2)應在場內提供公共廣播信息。
3)在遇火災等緊急情況時,應與火災報警系統相聯,作局部區域或全區域緊急疏散廣播使用。
11.5.5車庫收費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可配置每天、每周、每月、任意24小時時間段的收費標準。
2)對收款員進行當次結賬、操作El志記錄等管理。
3)現場顯示收費金額,同時語音報收費金額。
4)能脫離管理計算機而獨立運行。
11.5.6停車場區域引導及車位信息顯示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自動實時統計并顯示場內、各樓層、各區域的車位信息,對進出停車場的停泊車輛進行區域引導和管理。
2)實時顯示場內、各樓層及各區域等車輛統計數據,在必要時均可進行人工干預和修正,以消除累計誤差使引導顯示與實際情況相符。
3)應能與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系統或其他停車場數據通信平臺相聯,對外發布相關的車位狀態信息。
4)當出、入口設備出現故障或停車場計數滿位等情況下系統能顯示紅燈禁行,其余時問顯示綠燈放行。
11.5.7車輛影像對比及車牌自動識別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車庫容量超過200輛,宜配置車輛出入口影像對比系統。
2)停車容量超過500輛,宜配置車輛出入口影像對比及車牌自動識別系統。
3)應能實時記錄所有進、出車輛的圖像數據,要求圖像能清晰的顯示車輛特征,對存儲的圖像應能用票/卡號、車牌號和時間等信息進行查詢。該類數據的有效儲存時限應大于三個月。
11.5.8建筑機電設備管理系統應設CO監控器,對空氣中CO的含量進行監測,并對排風機進行監控。
11.5.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除應符合本標準第3.6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有關規定。
11.5.10安全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12.1.1本章適用于住宅、別墅等住宅建筑。
12.1.2智能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體現以人為本,做到安全、節能、舒適和便利。
2)應符合構建環保和健康的綠色建筑環境的要求。
3)應推行對住宅建筑的規范化管理。
12.1.3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統的基本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配置智能化集成系統。
2)宜配置通信接入系統。
3)宜配置電話交換系統。
4)宜配置信息網絡系統。
5)宜配置綜合布線系統。
6)宜配置有線電視系統。
7)宜配置公共廣播系統。
8)宜配置物業信息運營管理系統。
9)宜配置建筑設備管理系統。
1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防火規范的規定。
11)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12.1.4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統可按本標準附錄J配置。
12.2.1住戶配置符合下列要求:
1)應配置家居配線箱。家居配線箱內配置電話、電視、信息網絡等智能化系統進戶線的接入點。
2)應在主臥室、書房、客廳等房間配置相關信息端!-I。
12.2.2住宅(區)宜配置水表、電表、燃氣表、熱能(有采暖地區)表的自動計量、抄收及遠傳系統,并宜與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系統聯網。
12.2.3宜建立住宅(區)物業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實現物業公司辦公自動化系統、小區信息發布系統和車輛出入管理系統的綜合管理。小區宜應用智能卡系統。
12.2.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配置不宜低于國家現行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中有關提高型安防系統的配置標準。
12.3.1宜配置智能化集成系統。
12.3.2地下車庫、電梯等宜配置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
12.3.3宜配置公共服務管理系統。
12.3.4宜配置智能卡應用系統。
12.3.5宜配置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系統。
12.3.6別墅配置符合下列要求:
1)應配置家居配線箱和家庭控制器。
2)應在臥室、書房、客廳、衛生間、廚房配置相關信息端口。
3)應配置水表、電表、燃氣表、熱能(有采暖地區)表的自動計量、抄收及遠傳系統,并宜與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系統聯網。
12.3.7宜建立互聯網站和數據中心,提供物業管理、電子商務、視頻點播、網上信息查詢與服務、遠程醫療和遠程教育等增值服務項目。
12.3.8別墅區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監控公共照明系統。
2)應監控給排水系統。
3)應監視集中空調的供冷/熱源設備的運行/故障狀態,監測蒸汽、冷熱水的溫度、流量、壓力及能耗,監控送排風系統。
12.3.9安全防范技術系統的配置不宜低于國家現行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先進型安防系統的配置標準,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宜配置周界視頻監視系統,宜采用周界入侵探測報警裝置與周界照明、視頻監視聯動,并留有對外報警接口。
2)訪客對講門口主機可選用智能卡或以人體特征等識別技術的方式開啟防盜門。
3)一層、二層及頂層的外窗、陽臺應設入侵報警探測器。
4)燃氣進戶管宜配置自動閥門,在發出泄漏報警信號的同時自動關閉閥門,切斷氣源。
13.1.1本章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通用工業建筑,與通用工業建筑相配套的輔助用房可按照本標準同類功能建筑的標準設計。
13.1.2智能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通用生產要求的能源供應和作業環境的控制及管理。
2)應提供生產組織、辦公管理所需的信息通信的基礎條件。
3)應符合節能和降低生產成本的要求。
4)應提供建筑物所需的信息化管理。
13.2通用工業建筑
13.2.1根據實際生產、管理的需要宜配置智能化集成系統,實現對各智能化子系統的協同控制和對設施資源的綜合管理。
13.2.2宜采用先進的信息通信技術手段,提供及時、有效和可靠的信息傳遞,滿足生產指揮調度和經營、辦公管理的需要。
13.2.3企業生產及管理信息系統應符合通用工業建筑生產輔助及生活、辦公部分的應用功能。
13.2.4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生產、辦公、生活所需的各種電源、熱源、水源、氣(汽)源及燃氣等能源供應系統的監控和管理。
2)對生產、辦公、生活所需的空調、通風、排風、給排水和照明等環境工程系統的監控和管理。
3)對生產廢水、廢氣、廢渣排放處理等環境保護系統的監控和管理。
13.2.5 機房工程宜包括公用與生產輔助設備控制管理機房和企業網絡及綜合管理中心機房等。